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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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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下列六类:
   (一)科技重大贡献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国际科技合作奖;
   (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
   (五)企业科技创新奖;
   (六)科技协同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除外)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本市的公民、组织,以及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八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技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作出重大技术发明,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通过产学研合作,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三)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与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
  (二)向在本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后为本市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稳定的成长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科技协同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市级以上认定的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
  (二)通过科技协同创新,承担了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在科技协同创新推广、应用方面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第十四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科技协同创新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区科技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相关行业协会;
  (四)在本市工作的3位以上具有相同或者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的科技专家联名;
  (五)市科技行政部门授予推荐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人应当按照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科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市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规则,对推荐的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者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者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签署真实姓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异议未经处理的拟获奖人选和项目不得授奖。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或者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进行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科技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技合作奖和科技协同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相关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同时废止。